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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竞游戏直播、游戏短视频发展之势如火如荼,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屡屡发生,竞技类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著作权归属以及侵权认定等问题一直未有明确定论,相关主体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激烈。本文以“深圳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1.竞技类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应如何认定;2.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财产权;3.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分析可知,竞技类游戏整体画面符合作品的特征,应当予以保护,且在现行《著作权法》下宜认定为“类电作品”;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游戏开发商,游戏玩家是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游戏画面传播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游戏开发商的默示许可,直播及视频平台帮助传播游戏画面将与游戏玩家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本文对法律应如何定义视听作品进行了阐述;2020年《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修改且扩大了作品的类型范围,游戏整体画面应归属于“视听作品”范畴,不宜单列“游戏作品”对游戏画面予以保护;游戏开发商禁止游戏画面自由传播具有不正当性,很可能会垄断直播市场,建议引入专项“法定许可”以解决游戏画面传播中相关权利的行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