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以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来源 :西南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kua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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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利益驱使和管理不规范情形下,保险合同代签行为时有发生,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该免责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若投保人存在饮酒驾驶、肇事逃逸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对此类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理论界对此研究不足,立法也需完善,司法实务中未形成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认定的统一路径,导致同案不同判,可采用“三步递进审查法”。本文以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为出发点,围绕争议焦点,利用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进行评析,认为双方所签保险公司属于格式合同,因投保人存在饮酒驾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享有对此类免责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告知义务的免除权,该免责格式条款已被订入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保费等行为产生对他人代签保险合同的追认效力,保险合同效力瑕疵被补正;该免责条款不存在《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免责格式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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