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状况值得研究和关注。作为一个县域基层社会,湖北省当阳市在近三年运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了百余件案件,“当阳样本”反映出我国法律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整体设计是合理的,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也符合客观情况。在因为民事纠纷引起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中,刑事和解制度很好的化解了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协议是一种公法视野下的契约,既有民事契约的特征,又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广泛监督和深度制约,双方当事人以及公安司法机关都应该受其约束。从我国历史和西方国家的现行制度看,合理范围内的“花钱买刑”是允许的,只有对加害人的处罚明显低于其犯罪行为的“失当花钱买刑”才应该被禁止。公安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把握“真诚悔罪”的适用条件,通过建立和解指导性案例制度加强对和解案件的指导,建立和解争议案件听证制度、贯彻裁判说理制度或不起诉说理制度、强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加强公众对和解案件的监督。另外,应当扩大公安司法机关的参与度,借鉴英美的诉辩交易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控辩协商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控辩协商制度,使之与刑事和解制度相互补充,共同发挥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