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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予刑罚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而我国刑法上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集中于刑法第37条,所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我国刑法第37条的细致内容,基本上是关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 在刑罚轻缓化、犯罪非刑罚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存在了几十年之久的刑法第37条也到了凸显它作用的时候。本文以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相关理论为起始,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刑罚体系进行了总的介绍,强调了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措施一同构成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在非刑罚处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实现刑罚价值方面,认为它在功能上并不输于刑罚处罚措施,实践操作上或许更加容易。不过,本文并不认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完全替代刑罚处罚方式,而是认为二者的强度不同,是一种梯级层次的关系。 在说明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之后,再对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适用上的具体讨论。其中包括刑法第37条是否具有总则性地位,以及在承认其具有总则性地位的基础上,讨论有关刑事和解的移植和借鉴,找出其间的相似与不同,寻求融合。本文不仅对刑法第37条涉及的学理争议进行探讨,而且在是否适用单位犯罪、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提起方式等各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文章最后,综合各方面内容和看法,对刑法第37条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力图使非刑罚处罚措施更为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使我国的刑罚体系更科学、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