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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较为落后,少数民族相对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与汉族犯罪存在差异,体现为相异的犯罪特征、犯罪规律。因此在对待少数民族犯罪问题上,我国针对性的提出的“两少一宽”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政策。
历史上形成的“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是正确处理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和司法宽容,在实践中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认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项刑事政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新形势下,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石,关注“两少一宽”政策的刑事法律化,明确“两少一宽”并非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全部内容,丰富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内涵,促进法治和其他正义而有效的社会控制资源的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功能,充分发挥各少数民族固有资源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
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薄弱,简单的从数量上来看,国内研究少数民族犯罪的文章寥寥无几,与发表在论著及权威刊物上的其他刑事犯罪的研究相比少之又少。尽管我国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采取了一些与汉族犯罪分子不同的惩罚措施和救济途径,有其合理性基础,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历史上形成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形势下,面临着历史局限性的挑战,该政策在实践中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如何理解“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以及如何在少数民族犯罪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政策,都是理论中长期讨论但尚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本文前言中简单说明了文章的选题缘由、意义及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内涵和提出的背景,第二章分析“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合理性,第三章论述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第四章提出完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建议。研究这个问题可以为制定少数民族犯罪刑事政策提供更加完善的理论依据。本文研究的主要现实意义在于,可以为完善和实施少数民族犯罪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