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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在我国实施,它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补偿、缓解投保人的赔偿负担做出了值得肯定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饱受各界质疑的不足之处。其中,运营模式的选择是关系到交强险制度运营成败的核心性、基础性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交强险制度的根基就打不牢,其运营的可持续性也就无从谈起。 现阶段,我国交强险运营采用的是政府依据“不盈不亏”原则定价和保险公司具体经营且自负盈亏的“半政府半市场混合”运营模式,这一模式下,监管机构希望实现的交强险制度的社会性与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市场性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投保人、受害方、监管方的利益诉求方向与保险公司的利益诉求方向出现了显著的分歧,严重影响了制度运营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选择合理的运营模式是理顺交强险中各方关系、实现各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选择,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然而,一直以来,就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改革的系统性研究很少,监管机构也没有作出进行相关改革的明确表态。基于此本文选择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改革进行研究,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首先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交强险运营模式,然后以此作为改革方向,对如何实现这一转变及改革成功后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其中作出运营模式改革方向的判断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 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交强险制度进行概述。一来通过对我国交强险运营现状的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来为后文更加深入的分析做好铺垫。该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现阶段交强险运营的核心法律规定、费率、赔偿、业务流程,重点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半政府半市场混合”运营模式下的四方矛盾,指出矛盾根源在于制度运营模式的不合理性,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的改革必要而又紧迫。 第三部分至第六部分是对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改革方向的探究,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首先在第三部分,本文指出目前可供我国选择的交强险运营模式主要有市场模式、政府模式两种,分别选择德国交强险和中国台湾地区交强险作为两种运营模式下的成功案例,就运营效果和所需基础条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种运营模式都能够实现四方的良性互动,但所需要的基础条件不同;通过对两种模式运营所需社会文化条件、投保人条件、保险人条件、监管条件和信息条件的比对,结合我国现状分析,发现我国选择政府模式的改革成本较低、成功的可能性较高,从而得出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改革应选择政府模式作为改革方向的初步结论。 接下来的第四至第六部分通过对我国交强险运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进一步验证第三部分得到的初步结论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对实证分析中使用的核心因变量作出解释,指出应选择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作为判断我国交强险运营表现的核心量化指标;第五部分在微观层面上分析公司业务结构对公司交强险业务两个核心因变量的影响,发现在现行模式下存在保险公司对承保业务类别的反向选择,政府模式有利于弥补由此造成的摩托车、拖拉机参保率低,缺乏保障的漏洞。第六部分在宏观层面上展开实证分析,通过在核心自变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自变量的方式,考察地区差异因素对我国交强险运营的影响;将地区回归结果与公司回归结果比照,采用倒推的方式,找出现行运营模式下我国交强险制度在宏观层面的保障漏洞:一是保险公司更愿选择产险市场发育程度高的地区展业,导致我国交强险存在地区性保障空白;二是保险公司在进行交强险展业时存在城乡歧视,造成我国交强险存在农村保障空白。政府模式运营是填补宏观层面保障空白的有效选择。 第七部分则在前面各部分的基础上就如何实现我国交强险由现有模式向政府模式的转变提出政策建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严格控制费用率,通过差异化佣金引导保险公司实现对保障空白的弥补,利用资金控制优势实现业务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互补并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此外对实现我国交强险政府模式运营后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提出政策建议,重点集中在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设计新的激励制度,提高信息收集水平及完善评价体系等。 第八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指出还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模式下,费率、保障水平、监管指标的具体设定,相关立法的具体内容等实施细节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