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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字表明,在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3亿,占总人口的10.41%,根据国际人口年龄结构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日渐突出,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老年人犯罪因其年龄而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和犯罪原因,需要我们给予特殊的对待,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老年人犯罪却没有相应地规定,基于此,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填补了这项空白,可谓是我国刑法史上的巨大进步。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岁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老年人由于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逐渐衰退,较一般成年人来讲,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健全的,因此不能要求老年犯罪人与一般成年人承担同质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要更宽缓一些。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从奴隶社会时期的西周、战国到封建社会时期的汉朝、唐朝,都有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从宽处罚的规定,足见我国“矜老恤刑”思想的历史悠久性,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由粗略到完善、逐渐科学合理的体系,如《唐律》就是集大成者。到了近代,《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和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条例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从宽规定。同时,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而且对刑事责任的承担上都采取宽容的态度,只是宽容的幅度有所不同。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从宽处罚的根据主要有三点:一是文化传统依据,即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矜老恤刑的精神,二是老年人独有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依据,如生理上的身体机能的下降,感觉器官的衰退,心理上的以自我为中心、多疑、易愤怒等,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使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不同于一般成年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也应不同于一般成年人,三是理论依据,即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理论、刑罚个别化理论、刑罚目的理论、刑法人道性理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从三方面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从宽处罚的规定、有条件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放宽缓刑适用的规定,虽然较之以前无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降低从宽处罚的年龄起点。从目前我国人口的人均寿命72岁老看,刑法将从宽处罚的年龄规定为75周岁显得过高,因为相当一部分人还无法达到这样的年龄高度,这样规定会使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不符合对犯罪老年人宽宥的立法目的。二是在刑种的适用上,我们可以考虑加大对管制刑的适用,而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老年人由于受身体素质的影响,其受刑罚的能力是有限的,要想通过在监禁场所的的封闭管理和劳动改造对他们达到改造的目的,其实作用不大,相反如果适用管制刑,让老年人融入家庭和社会的环境中进行改造,其效果要比关押在监狱内明显,因此,如果在符合适用管制刑的情况下应尽量适用管制刑。而无期徒刑对于老年人来说意义也不大,毕竟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的生命所剩无几,而且由于身体各方面的机能在不断衰退,他们再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如果对他们适用无期徒刑,很有可能导致他们老死狱,从刑罚的人道性角度来说,这是不可取的;三是放宽减刑的适用,我们可以另行规定老年人犯罪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的幅度上较一般成年人都要不同程度的放宽。四是建议设立专门的老年人监禁场所,将老年犯罪人单独关押,便于集中管理和改造。一个国家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体现了这个国家和法律的文明程度,对于犯罪的老年人我们应该像法律上对待未成年人一样采取宽容的态度,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较一般成年人更宽缓一些,更人性一些,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