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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并于同年在形式上统一全国。遵照孙中山遗教,南京国民政府宣布结束“军政”,进入“训政”。在“以党治国”的理论指导下,国民党开始加紧对司法的控制,并于1933年掀起了“司法党化”运动。“司法党化”,并非是“司法党员化”,而是“司法党义化”,将政党的党义、纲领作为司法裁判的中心原则,自觉应用于司法实践。此后,司法党化不断异化,直至沦为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工具。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党化作为对象加以研究。希望通过对司法党化的探讨,试图厘清党义与司法指导思想之间的关系。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背景。指出南京国民政府面对一个正在由传统走向现代,由专制走向民主,在各个方面都需要保卫和建设的过渡历史时期。虽然处于一个兵革不休、人心不宁的艰难时世,却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被美国驻华大使魏德迈称为“黄金十年”。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形成,指出“以党治国”并非是以“党员”治国,而是以“党义”治国。然后,分析了胡汉民对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发展,在训政时期,国民党作为“训政保姆”代替人民进行“一党治国”。最后,阐述了蒋介石对“以党治国”思想的蜕变和背叛,将“以党治国”异化为“一人治国”。第二部分对司法党化的内容、基础及要求进行了论述。指出司法党化的主观方面是将司法干部人员党化,并实施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党化的客观方面是司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注意运用党义。同时,通过引证凯尔森和弗兰克的观点,论证司法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指出实施司法党化的要求是注重党义灌输和法官选任党化。第三部分对司法党化的现实表现进行描述。特别刑事法庭是针对反革命案件和土豪劣绅案件设立的特别审判机构,审判对象特定,审判程序简单、刑罚特别严重。司法行政部长期隶属于行政院,导致行政干预司法,司法行政化的弊病。监狱改良运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效果不明显。第四部分对司法党化进行了客观历史评价。首先,指出司法党化是“以党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当时社会环境的必然选择。其次,预防政党腐化应当加强法治建设,着重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两个方面有所提高。最后,防止个人独裁需要提高民主政治水平,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基层民主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