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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是个体离开人世的物质遗留,历史上各个地区的文化族群都十分重视对尸体的保护。刑法条文对盗窃尸体罪的规定过于概括,造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尸体的相关问题见解各异。适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做出新的规定,以新规定内容为切入点,以尸体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概括论述我国尸体保护立法沿革及域外立法例,比较分析总结盗窃尸体罪的特点。接着引述康德主客体划分哲学理论及萨维尼的民法思想,明确人为主体,人之外的自然负载物权成为客体,论证尸体的法律属性为物,明确尸体兼具伦理属性和财物属性,并结合学界对本罪侵害法益的论争分析指出肯定尸体财物属性、将之作为财物处理对于惩处抢劫尸体等各种严重侵害尸体行为的实务意义。接下来论述尸体的涵盖范围应包括尸体的全部和部分,也包括遗骨、尸体器官,但不包括骨灰、死胎、随葬品。最后分析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条款下的司法认定,指出盗窃尸体罪的行为方式不应限于秘密性,明确“本人”“国家规定”的内涵,并论述对于医生为救助病人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从紧急避险和利益衡量的立场出发不宜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