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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湖北额征漕粮数十万石,其漕运卫所因承担运漕任务而得以在清前期裁汰卫所的浪潮中保存下来。清政府在规复湖北运漕机制的过程中“设卫分屯”,逐步确立起卫所军丁“领田承运”的原则。此后,历经康雍乾三代统治者的大力整顿,清代湖北的漕运制度得到有效的发展。然而,乾隆中期以后,漕政逐渐败坏,各种名目的需索及造运任务给运丁造成极大的负担,也导致屯田与漕运脱节的现象日趋严重。屯田作为运丁生计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运漕机制的稳固,清政府为了巩固屯漕关系,在乾隆年间加大了“清田归运”的力度,实行分期限时回赎屯田的政策。同时,又根据湖北卫帮协运湖南漕粮的实际情况,对运丁的佥选制度进行改革,将佥选运丁之权直接交给湖北督抚掌管,以期维持漕运事业的发展。但是,前者终因执行不力而失败,清政府被迫从立法上确认民人耕种军屯“加津赡运”的原则,屯漕关系的破坏致使运漕机制失去了稳固的保障;后者虽然使佥选之弊有所改善,但运丁千方百计脱离军籍、转嫁运漕负担的情况仍然存在。咸同以后,湖北运漕因兵事而停滞,实行“减折改章”政策,有漕卫所因无漕运任务终被裁汰,至民国时期,漕粮已归入田赋折为银元征纳,清代湖北漕政也就随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