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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史进行了评述。文章指出,通过系统考察历史上各类法律因果关系学说,可以就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得出若干基本结论。首先,法律中的事实为主观的事实,即裁判者经过对证据的审核与评判,进而形成心证基础上的主观判断。法律上的一切事实均为经过主观认知的事实,因此法律上无所谓客观事实。且由于人类在证明能力上的局限性,任何证据均无法完全再现客观事实的全貌,于是主观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永远存在偏差。而所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无非是客观因果事实在人们头脑中不甚精确的主观反映而已。既然客观事实无从获知,那么在法律上归责的依据就难免要求诸于政策考量。出于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习惯,归责上的政策考量又难免表现为以公认的道德标准作为评判责任的依据,这就是人类现代法律无一例外地以过错作为归责要件的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