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安行政即时强制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在来不及发布命令而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者发布命令也难以达到目的,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自由裁量以采取必要方法手段应对目前紧急的危害状态,当场直接对相对人的身体、财产或场所施加实际或潜在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发挥着十突出的作用。在我国,由于相关的研究众说纷纭和其它原因,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拖延至今,公安行政即时强制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明确。公安行政即时强制作为实践中经常实施的一类行政强制行为,不仅可以说是行政强制最重要的历史起源,而且具有一般行政即时强制所没有的特性,因而研究公安行政即时强制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辨析其概念内涵并对概念进行界定,研究其法律特征与性质以及法理基础,着重剖析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现实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若干设想,从而为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颁布提供参考与思路。
本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明确了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介绍了国外有关制度的发展情况,尤其是英美的立法模式、德国的即时强制手段、西班牙的有关规定以及日本的即时理论;综述了我国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理论脉络和研究现状。
第二章剖析了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对“即时强制”进行溯源,界定了“即时”的含义,辨析了“强制”的意义,确定了“行政”的边界,最后对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接着阐述了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的特征以及法律性质。
第三章探讨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的法理基础,指明法的强制性是其存在的应然要求,是权利与权力平衡的表现,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的结果,也是通过自由而保障秩序的相互妥协。
第四章指明了公安行政即时强制在实践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遇到治安紧急情况时,在“乱”与“软”之间挣扎的表现与缘由;剖析了我国公安行政即时强制存在的立法、实践及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对完善我国公安行政即时强制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一是确定实施主体范围和适用原则等基本理论;二是规范其现有的实施方法和手段;三是明确其从启动到实施的具体程序;四是健全法律救济途径,在传统的救济方式上,增加当场提出异议、事中达成和解和事后听证制度。
本文的创造性成果与创新点有:
笔者有着近十年的基层公安工作实践,对于行政即时强制在现实中的运行有一定的切身体会,往往感到在“乱”与“软”的诟病中左右为难,因而迫切希望有明晰的理论与详尽的法律规定来指导实践,笔者从梳理行政即时强制理论结构着手,走出固有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划分的樊篱,将公安行政即时强制归入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详尽辨析了行政强制概念的组成,界定了其外延与边界。
通过分析实施现状,指出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立法、实施以及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以当场声明异议、事中达成和解来健全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律救济体系;在汲取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公安行政即时强制的程序从启动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一一进行探讨与确定,以便于规范人民公安警察在实践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