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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第一次对劳动关系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为此,在总结《劳动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颁布《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不过,《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在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追根溯源,这些争论以及之前《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都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有关。
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外部性、主体的不平等性和继续性等特殊性质,这些特性使得劳动合同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传统民法领域内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有碍公平价值的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别于民法理念的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在劳动立法中,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间,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在立法结构上,劳动法也明显有着自己的特色。劳动基准、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形成了三个层次的规制结构,劳动合同争议解决中,也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参与的机制。依据这些特殊性,落实到劳动合同层面,立法需要在偏重保护劳动者、限制契约自由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等方面做出特别的规定。
在具体制度上,笔者分别从劳动合同确立制度、效力制度和解除制度三个方面,全面考察了劳动合同特殊性对劳动合同各个制度的具体影响。在研究过程中,首先剖析了这些制度的特点及其背后作为支撑的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其次,详细分析了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几个主要国家在这三个制度方面的规定和司法判例,通过总结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劳动合同制度的构建方面都十分注重对劳动合同特殊性的把握,着力在法律条文中进行相应的落实。最后,通过中外立法比较,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在一些方面的可取之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在立法建议部分,并没有局限在对当前热点争议的讨论,而是对三个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对各个方面的缺陷都提出了改进意见。
笔者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的争论,大多都集中在几个具体规定上,对于劳动合同特殊性的阐述和国外具体规定的介绍方面有所不足,因此,希望本文在这些方面的努力对下一步更深入的探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