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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罗尔斯定义为弱意义上的完善论者,本文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以及《政治自由主义》文本的梳理,分析了罗尔斯对古希腊完善论以及古典功利主义完善论的批判和反思,阐述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多元主义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对于传统完善论的反思是建立在契约论传统和康德义务论传统的基础之上的。罗尔斯继承了契约论传统,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立将契约论上升到了更为抽象的高度,提出了独特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义务论和建构主义传统,将应用于个体的正义原则区分为“职责”和“自然义务”,并详细论述了二者在政治制度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罗尔斯对传统完善论的反思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通过对契约论和义务论的继承,罗尔斯抛弃了古希腊完善论所注重的“终极关怀”和“最高善”,把“正当性”置于“完善”之前;第二,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立,罗尔斯将功利主义原则以及直觉主义等原则从人们的理性选择中移除;第三,罗尔斯通过论证“正当”与“善”二者的关系及次序为自由主义中立性背书;第四,罗尔斯从狭义中立性原则出发,区分了四种中立性观念,并且以证明的中立性观念作为其正义理论的内核;第五,罗尔斯作为温和完善论者,从多元主义的现实出发,由《正义论》转向《政治自由主义》,将其正义理论由一种完备性学说转变为多元主义背景下的一种正义理论,同时,仍然坚持在多元主义背景下仍然存在着一些适用于所有理性个体的普遍价值。对于罗尔斯温和完善论的思考有助于个体更好地适应多元主义的现实环境。
罗尔斯对于传统完善论的反思是建立在契约论传统和康德义务论传统的基础之上的。罗尔斯继承了契约论传统,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立将契约论上升到了更为抽象的高度,提出了独特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义务论和建构主义传统,将应用于个体的正义原则区分为“职责”和“自然义务”,并详细论述了二者在政治制度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罗尔斯对传统完善论的反思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通过对契约论和义务论的继承,罗尔斯抛弃了古希腊完善论所注重的“终极关怀”和“最高善”,把“正当性”置于“完善”之前;第二,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立,罗尔斯将功利主义原则以及直觉主义等原则从人们的理性选择中移除;第三,罗尔斯通过论证“正当”与“善”二者的关系及次序为自由主义中立性背书;第四,罗尔斯从狭义中立性原则出发,区分了四种中立性观念,并且以证明的中立性观念作为其正义理论的内核;第五,罗尔斯作为温和完善论者,从多元主义的现实出发,由《正义论》转向《政治自由主义》,将其正义理论由一种完备性学说转变为多元主义背景下的一种正义理论,同时,仍然坚持在多元主义背景下仍然存在着一些适用于所有理性个体的普遍价值。对于罗尔斯温和完善论的思考有助于个体更好地适应多元主义的现实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