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风险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创业企业期待的是企业未来的高增长,其并不想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企业创始人则希望在获得投资的同时保留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相较于创业企业及其创始人在获得投资、掌握企业控制权等方面所依托的公司法保障,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安排则难以获得对等的法律支持,尤其是关乎企业利润、剩余财产分配,企业控制权划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设计等,受限于现行公司法规范,无法做出符合双方需求尤其是满足风险投资者利益需求之安排,风险投资者预期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为推进风险资本以更积极的姿态融入创业与创新领域,我国公司法应当为投、融资各方基于各自需求而约定的权利、义务预留更广阔的自治空间。 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注重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各要素的效率化组合,强调公司合同中意思自治,这一理论内涵正回应了资本与创新结合所需要的公司法气质,其对公司内生性制度的尊重以及对任意性规范作用的肯定迎合了资本与创业、创新对接的尝试性需求。我国公司法的规范从以强制性规范为主逐步转变为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但是目前的公司法规范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尤其是风险投资者权利的期待与保护所设的障碍颇多,造成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迅速而法律调节滞后的脱节。由于风险投资的方式、阶段、投资主体等各有特点,风险投资者将大量资金注入一个前途未明的创业企业需要承担极大的风险,满足其权利保护需求的合同条款设计是创业企业能够获取风险资本的关键,该类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认定对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司法判断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重点从风险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者的特殊权利需求出发,分析优先分红权、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董事选举权、特殊事项表决权、转换权、回赎权等风限投资者特殊的权利需求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可能遭遇的障碍,并就公司法如何从制度设计、规范修正、司法判断等角度上克服这些障碍提出具体建议,以此回答公司法制如何促成资本与创业的成功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