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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昌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经济地位的群体对待非婚性行为的观念和行为大体一致,这跟整个社会对性行为的严格控制有关。阿昌族社会在父权制后面存在着父系血统问题,即根据男性继承法统而在辈际之间进行的财产流动,因此父权制家庭不光对妻子的性进行控制,对未成年男女的性也进行控制。通过对未婚先孕的惩罚与对婚外性关系的限制,使婚姻成为唯一的满足性需求的途径,夫妻家庭成为男女实现性满足的最小单位。村寨中的未婚私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使结婚年龄下降,而婚龄越小就越可能被父母包办,结果非伴侣婚姻的数量就会上升,难免滋生婚外性关系,所以这也构成了传统阿昌族社会婚姻家庭方面难以逾越的一个悖论。从生理学的角度讲,男女性成熟进入青春期后便有了性的能力,但是并非所有进入青春期的男女都能享有完全自由的性生活权力,而是要受到所处社会文化习俗的严格规范。在发达的父权制社会,男女婚前的性关系受到了来自社会内部调节机制的严格控制。父权制社会中的性关系更大程度上受到了婚姻的制约,也就是说人们能否有性行为是以婚姻为价值取向的。阿昌族在维护父系氏族制权益以及男权制下个人、阶层权利的前提下,形成了使社会正常运转的文化迫力手段,这种文化迫力手段反映了阿昌族的性行为价值观念。阿昌族社会的神灵信仰及其对男女青年婚前性行为的控制,与其社会发育水平密切相关,反映了阿昌族先民们对自然现象认识上的某种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