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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入世三年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健康稳定增长,入世对我国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各行各业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机遇,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有着深刻的影响,也受到WTO协定的约束。入世前后我国的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WTO协定和我国税收的关系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探讨研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入世之后,开始关注WTO协定与税收的关系问题。一直在思考:究竟WTO协定对税收有着什么样的约束和规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否与WTO协定相适应,我国应如何遵循和利用WTO涉税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2004年8月份至12月份,我进入国家税务总局WTO税收办公室实习,近半年的实习经历使我对WTO和税收的关系有了深入的理解,使自己对上述问题的思路更清晰。因此选择WTO涉税规则和我国税收制度的调整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也作为近年来自己对有关问题思考的总结。 本文从结构上共分四部分。 第1章是“导论”。在这一章里,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动机、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并且对文章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概念——WTO涉税规则、税收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分析界定。在说明研究方法时,文章指出,案例分析法是研究WTO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虽然WTO不遵循判例法,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只对所审案件有法律约束,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对该案件所进行的严密的法律分析,对于以后案件的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2章是“WTO涉税规则研究”。这一章是整个文章的重点和基础。文章指出,WTO涉税规则共有五条,分别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统一性原则。文章分别对每条WTO涉税规则的内涵进行了概括,并指出每一条规则所存在的例外情况。文章还结合日本、欧共体和美国诉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了分析,结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类税案对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了分析,结合欧共体诉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法”案对反补贴原则进行了分析。 第3章是“我国税收制度与WTO涉税规则的适应性研究”。这一章对增值税制度、消费税制度、营业税制度、其他税种制度和税收法制建设与WTO涉税规则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文中指出我国当前的增值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存在对外资企业、进口产品和服务的歧视,也存在着对内资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歧视;我国的消费税总的来讲与WTO涉税规则是相适应的,但是存在着被别国起诉的可能性,并以韩国酒税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内外资企业也适用不同房产税、资源税和城建税。出口退税制度是WTO所允许的一种制度,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是违背WTO涉税规则,而是没有用足WTO涉税规则所允许的退税空间,导致我国出口退税不彻底,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后结合WTO涉税规则指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上存在着不足。 第4章是“根据WTO涉税规则调整我国的税收制度”。本章对各个税收制度的调整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指出,增值税调整改革的思路一是转型,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二是扩围,即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先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无形资产转让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征税范围;第三就是要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主要围绕纳税人认定、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展开。要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之后的企业所得税改为法人所得税更为恰当;要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基扣除,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要统一,并且凡是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均应列入成本,从应税税基中扣除;清理税收优惠,两税合并后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接着,文章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建税调整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于出口退税制度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要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明确的地位,不能仅仅把出口退税制度当作一个调控工具,频繁变动;第二点就是扩大出口退税范围,实行彻底的零税率;第三,要发挥出口退税制度保护稀缺资源和紧缺物资的作用;第四就是统一规范出口退税制度。对于税收法制建设的建议是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提出建议,立法方面需要作的就是提高立法级次,加快修改不符合WTO涉税规则的税收法规,规范立法行为;执法方面提出强化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强化税收执法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