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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权,指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司法证明中的主体地位,制衡法官裁量权的应然性权利。它是伴随着全球范围内的司法改革浪潮而出现的,其功能在于缓解程序加速后效率与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修复过去法治实践中过于重视形式化而忽视个人主体地位的缺陷。理论上,司法证明的正当性取决于两股力量正当行使:一是法官对法律的裁量权,二是当事人的证明权。证明权的逻辑起点的是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防止恣意裁判,其逻辑中心是证明而非权利。在司法证明中,必须保障当事人充分的民事证明权。各国基于不同的法治基础与法学传统,对证明权进行了不同的处理。证明权在德国被称为“对证明的权利”,德国将证明权定位为一种宪法性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证明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宪法诉讼。在日本,证明权被称为“当事人权利的核心”,日本侧重于解决纠纷,所以用各种措施保障证明权的实现。在我国,学者们一般认为证明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之一。于诉讼制度而言,证明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证明权的意义在于保障个案公正而非改变制度配置。本文拟参考域外证明权研究的相关文献,探讨证明权的理论发展及其与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制度、举证责任等相关制度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证明权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