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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我国在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对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调整。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劳动者在公司法上的利益仍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公司随意根据公司决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滥用公司合并、分立等手段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甚至直接使用裁员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致使大量劳动者失业。有的公司拒不设立工会,不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等公司机关直接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现象比比皆是。劳动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民主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劳动者因享受上述权利与公司发生分歧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本文认为,为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劳动者的地位应当从普通劳动法主体的地位提升为公司法上利益主体的地位。本文将以公司法中劳动者这一利益主体的权益保护为立论基础,以三个部分成篇,分别从四个方面解析公司中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权益被忽视的现状,公司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民主权利的实现情况,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劳动者知情权及监督权等权利的行使状况,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同时找出问题深层次原因之所在。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确立公司法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继而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确立了公司经营行为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职工民主参与公司治理、职工对公司治理享有知情权及监督权、持股职工经济权益不受非法限制等公司法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构建了公司经营行为中的劳动者就业权保护制度、公司治理中的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及职工有效参加公司机关、持股职工列入公司法调整等基本制度。权利的享受以及义务的履行离不开法律救济措施的确立及通畅。因此,本文论述了公司职工维权程序上的一些弊端。首先破除将工会作为劳动者维权后盾的传统视角,将工会列入劳动者维权的第一线。继而结合破产案件中劳动者维权的诸多争执,在最后部分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及相关法理,将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的一些问题予以澄清,以图避免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