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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情境中,冷漠的"在场者"面对受害者于危难之际的求助,虽有能力提供救助且这种救助无害于自己和第三人,却断然拒绝。这种普遍存在的见危不救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的道德底线早已不堪其"重"。有鉴于此,许多人呼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见危不救罪,要求见危不救情境中冷漠的"在场者"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乏其人。但是这些讨论主要都集中在刑法领域,从不作为犯罪的角度进行论述。而笔者认为,见危不救犯罪化问题首先是一个法理问题。因此,本文以法理学的视角,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切入分析、思考见危不救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社会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见危不救所面临的困境。首先,从现实出发,列举了一些较为典型的见危不救事件,并且对见危不救的现实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见危不救的道德困境。现阶段,道德仍然是调整见危不救行为的主要手段,但由于道德本身所具有的缓慢性、涣散性的弱点,再加上社会转型期间社会道德的滑坡,道德的调整力严重下降。最后,在司法实践方面,虽然生活中也有一些见危不救的案子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是由于缺乏明确可资援引的法律规范,面对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第二部分对法律介入调整见危不救现象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见危不救的情境下,道德感已经无法使人认识到救助的必然,这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法律。显然,见危不救违反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目标和价值基础--正义,并有义务作为两者的中介和桥梁,再加上二者调整范围的相容性,使得见危施救道德的法律化成为可能。而欧美的立法例表明了见危施救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欧美很多国家诸如丹麦、挪威、芬兰、德国、法国都在在刑法规范中确立了"见危不救罪",并且已经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第三部分进行了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分析。见危必助、见难必救是通常认作"古道热肠"或"侠义心肠"者之行为,通常认为是高尚的道德行为。而在欧美的相关法律却将这一行为规定为法律义务,违反该义务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并非可以调整社会的任何一个领域,道德法律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易孳生人们道德的虚伪性和双重人格;易侵损法律的智上权威性;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道德法律化的不适度将造成"泛法律化",给法律带来灾害。因此,道德法律化要把握一定的限度,而这个度决定于道德的层次的归属,社会需求和立法的可操作性。 最后,对见危不救犯罪化作了限定性思考。前文已经论证了见危不救的困境,说明了法律介入调整该社会现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对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不适度法律化的后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道德法律化应把握的"度"。由于陌生人之间的见危救助应当是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而对于较高层次道德的法律化应该慎重。而且,一般主体见危不救的犯罪化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一般主体在一般情况下的见危不救行为的不应当犯罪化。而特殊情形下如夫妻之间、恋人同居者之间、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不救助,由于某种特定的身份和事实关系的制约,明显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相互不救助,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将其犯罪化。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不能出现一个社会现象就急于用法律来解决。对于见危不救犯罪化范围的界定是艰难而复杂的,应该循序渐进,逐步推行。并且,希望通过道德的法律强制,一方面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