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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普遍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起诉与不起诉、辩诉交易、豁免等自由裁量权。本文主要论述检察官的辩诉交易裁量权。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有相当大的差别。本文共从三个大方面阐述了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有关问题。首先,论述了检察官的职能及其自由裁量权。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其次,对两大法系检察官辩诉交易裁量权的比较。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在起诉传统、诉讼模式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导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辩诉交易裁量权配置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说明各国在赋予检察官辩诉交易裁量权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再次,论述了构建中国式控辩协商程序可行性及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完善。由于现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存在着裁量权形式的制度空间不大、裁量的程序复杂繁琐等弊端,为适应建立控辩协商程序的需要,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健全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约束机制,确保控辩协商程序的正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