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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材料的不断出土,为秦汉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难能可贵的第一手资料,其中包括了大量秦汉吏治制度和官吏犯罪的内容,使系统全面地研究秦汉吏治问题成为可能。本文基于已出土并公开发表的简牍材料,从吏治制度、职务犯罪、官吏法及立法思想等方面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首先,对秦汉时期官吏的选拔任用和监督考核等吏治制度进行研究。官吏的选拔任用在不同时期制度有所不同,汉初由于中央政权和诸侯王国的对立关系,对王国官吏的任用有诸多限制。在地方官吏的任命上,出于稳定社会环境和恢复地方治理的需要,汉初并没有采取籍贯回避制度,而是直接任命当地人进行治理。汉中期,地方官员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裙带关系,吏治腐败,因而统治者采取籍贯回避制度,以削弱地方官吏之间的利益往来。秦汉时期官吏任用不当,任用者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一年的限期,且只包含被保举者任职期间的犯罪行为。秦汉是中国封建社会审计制度的初创时期,此时的审计法已经比较具体,实行自负其责、职务连带、以值量刑等原则方法。对官员的审计包括在职审计和离职审计等类型,并引入第三方主体共同参与核验,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与客观。其次,秦汉时期对官吏受贿的处罚采取“按赃值处理”与“数罪从重”等原则,不仅受贿者自身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行贿者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时期对于官吏受贿的惩罚标准多比照“盗”罪,即“与盗同法”或“坐赃为盗”。这一时期官吏之间的殴詈现象主要分为“因官事殴詈”和因私殴詈两种类型,秦朝由于地方政权的统治基础薄弱,存在下级对上级不听政令和殴詈的现象。汉初,“因官事殴詈”主要在殿、宫廷等公开场合,判罚尺度有两个标准——品秩和爵位。汉代中期,因公殴詈的保护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限于吏和有秩以上,还包括卒和戍卒。最后,基于前两部分的研究对秦汉时期的吏治制度和思想进行总结,包括官吏犯罪的惩治原则、立法思想等方面。秦汉时期的吏治普遍实行连带责任原则,秦汉官吏连坐现象从任用和管理的角度主要分为保举连坐现象和行政连带责任两大类型。从战国中后期至西汉中后期,保举连坐的惩罚力度逐步减轻,具体规则也不断细化,秦汉时期的行政连带责任制度已被广泛地应用到官吏的治理中,包括基层手工业、边防、官府财物的效验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