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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最早起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后被广泛运用于大陆法系的各国及地区,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释明的概念,但是在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相似的制度设计。释明制度被认为具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参加诉讼和防止来自法官突袭性裁判的功能。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转型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制度内的逐步确立,因此对辩论主义具有修正作用的释明制度也有了被完善和加强的必要,但由于我国对释明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层次尚浅,导致了对释明制度相关理论尚存分歧。本文拟对释明制度相关理论问题做一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释明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措施。下面为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为释明的基本理论概述,对释明的界定、分类等相关内容进行概述,对释明的性质主流学说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对释明制度的所体现的功能价值(公正、效益、对辩论主义的修证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关于两大法系释明制度的相关研究,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国家法官释明制度立法例的列举,并进行相应的比较分析,为我国释明制度建构和完善提供重要的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释明制度的现状,通过对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理论储备、立法现状、司法解释及等方面的实践研究,去分析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民事诉讼修改对释明制度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为完善提供了目标和方向;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释明制度的构想,主要通过分析其制度完善的可行性,从而通过明确释明制度的立法规范、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释明适用原则、确立不当释明的保障机制等方面构建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逐步转型与司法民主化的不断推进,法院过去的超职权色彩开始淡化,地位也相对消极。我国理论界亦对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及相互作用进行了理论反思,正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这就决定了释明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而长远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