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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我国智能汽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到2025年智能汽车体系基本建成,2035年到2050年,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的战略愿景,并提出了关于基层设施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建成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等战略目标。
作为一种新事物,智能汽车的技术特征对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机制等都带来了影响和挑战。随着智能汽车发展成为必然趋势,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风险融资机制的研究成为重要课题。
本研究通过比较智能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区别,探讨了智能汽车交通事故的新的特点,分析了其对于现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机制的挑战。本研究认为,智能汽车的发展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将会经历驾驶人承担责任、驾驶人与生产厂商共担事故责任以及生产厂商单独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三个阶段。根据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本研究提出了智能汽车交通事故社会风险融资机制的概念,建议建立一个从整个社会出发的,涉及政府、汽车生产产商、保险公司、交通道路参与人四个层面的风险融资机制,以保障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作为一种新事物,智能汽车的技术特征对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机制等都带来了影响和挑战。随着智能汽车发展成为必然趋势,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风险融资机制的研究成为重要课题。
本研究通过比较智能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区别,探讨了智能汽车交通事故的新的特点,分析了其对于现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机制的挑战。本研究认为,智能汽车的发展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将会经历驾驶人承担责任、驾驶人与生产厂商共担事故责任以及生产厂商单独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三个阶段。根据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本研究提出了智能汽车交通事故社会风险融资机制的概念,建议建立一个从整个社会出发的,涉及政府、汽车生产产商、保险公司、交通道路参与人四个层面的风险融资机制,以保障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