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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信托制度与慈善事业的结合体,其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是慈善救助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实现了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中国经济社会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然而,由于改革初期的经济建设起点低,加上地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衡等因素,逐渐形成了沿海与内地、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导致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对于慈善救助的需求还很强烈。在过去的30年间,我国主要通过各种性质的慈善基金会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慈善救助,但是由于相关的法规不完善、运作信息不透明以及基金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等诸多因素,致使基金会的公信力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2001年,随着《信托法》的颁布,信托业在我国重新崛起并快速发展,而通过信托为平台的慈善救助模式——“公益信托”正凭借其制度优势得到慈善捐赠者的认可,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
然而,《信托法》对公益信托仅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规范,缺乏具体的业务细则,因此以往的公益信托计划往往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使得慈善捐赠者的范围受到过于苛刻的限制,极大地制约了慈善资金的募集来源,导致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今年6月,银监会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适时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并对该业务制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通知》的下发大大提高了公益信托业务的可操作性,有望通过公益信托的制度优势以及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技能克服目前基金会模式下所存在的种种弊端。笔者凭借多年信托行业的工作实践,感到目前多数信托公司还缺乏对公益信托业务的深入研究,在开展该业务时常常遇到诸多问题。在《通知》下发之后,公益信托的法律环境朝着有利的方向发生了重大变化,针对这一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从信托公司的角度出发,对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业务运作做出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