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益的抽象化趋势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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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的抽象化现象并不是现代社会的新兴产物。虽然法益的概念从最开始被提出到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从物质(法的财)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法益的抽象化趋势在法益理论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对法益抽象化趋势的探讨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传统的刑法法益保护都较为具体和明确,但在如今的“风险社会”中,刑法法益有了新的变化趋势:法益抽象化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抽象的集体法益、超个人法益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为了更好的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各类风险,刑事立法上开始将一些特殊领域的较为抽象的法益,如环境法益、秩序法益等直接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
  针对当前不断扩大的法益抽象化趋势,我国刑法理论界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益的抽象化适应了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发挥了刑法积极预防的功能,应当大力提倡并在立法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应对生活中频发的各类危险;另一种观点认为,法益的抽象化趋势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侵害了国民的自由主义,不应该将抽象的法益进行刑法保护,随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干涉国民自由。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对任何问题的讨论和研究,都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和刑法学理论发展所处的阶段。联系实际,是研究各种问题的总根据;解决实际问题,是研究问题的最终目的。我们常说,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当具有稳定性,但“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1笔者认为,现在意义上的法益抽象化,是国民安全感普遍降低的今天刑法应当给予的积极回应,法益内涵的精神化与法益外延的不断扩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它是刑法面对社会风险作出的积极改变。从当前的社会现状来说,各类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有的事件一旦发生,将造成无法控制的后果,刑法应当给予积极的回应,尽量将事件控制在后果发生之前,通过制度约束,减少危害的发生,对此,法益抽象化是一个不错的解决办法(如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等的保护);但同时,如若法益抽象化的趋势不受限制的野蛮扩张,也将会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会背离法益最初创设的初衷。现阶段的中国,不是所有的法益都需要进行抽象化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犯罪圈都应该被扩大,法益的抽象化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一定的限度和原则之内进行把握,在立法、司法等程序上进行严格限制,避免法益抽象化趋势的不当扩张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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