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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产生了互联网保险经纪人,互联网保险经纪人虽然同样可以缓解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准入问题,目前互联网市场上的第三方平台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如何设置一个既能把不合格的容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主体剔除出去,又能鼓励中小网商快速发展的保险经纪人的准入制度,是保险经纪人在互联网化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问题;二是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由于与传统保险法下的保险经纪人在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别,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不再适应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急需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明确对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行为的规制;三是互联网本身的风险将加剧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诱发保险经纪人进行销售误导和欺诈。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互联网保险经纪人问题产生的根源。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健全激励约束制度,法定义务因其自身特点成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互联网并没有改变保险经纪人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地位,其仍然是英美法上的代理人,因此,除却例外规定,互联网保险经纪人仍然要履行传统保险法下的保险经纪人的法定义务。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法定义务包括一般性法定义务和特殊性法定义务。我国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法定义务存在两方面的不完善,首先是我国缺少对原则性法定义务的明确规定,而且对具体性法定义务也规定地比较简单,缺乏实效,没有关注到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服务方式的一些特殊性;其次,对互联网本身的风险缺少防范,缺少对隐私保护、搜索的公正性等方面的完善的法定义务的体系。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经纪人法定义务的路径在于:首先,关注互联网背景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信赖减弱的问题,把保险经纪人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保险经纪人和传统保险法下的保险经纪人确定不同的一般法定义务的履行标准;其次,细化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法定义务,特别是要关注到互联网本身的风险,完善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