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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次贷危机席卷全球,金融行业遭受重创,损失惨重。金融监管领域的问题再也无法掩盖,危机过后引发人们深刻反思。加重责任制度应运而生,在美国、欧盟、日本都有了较好的发展。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在银行资本不足、濒临倒闭或破产时,商业银行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突破传统股东有限责任边界,为救助银行危机,使银行资本满足监管要求而承担的法律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与中国现行公司法、银行法等对银行股东行为的调整规范皆有不同。当商业银行陷入危机状态时,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突破传统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使股东承担了额外的义务负担,需要给予正当性的证明。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从2008年金融危机引出探讨的制度,列举中国应对危机的诸多举措以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引起的学界论战,由此作为论文的开端;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理论基础,阐释了加重责任制度的内涵,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同与自身制度的利弊权衡,由此展开了对制度本身的剖析;第三部分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例,具体介绍外国实践经验;最后,分析我国民营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现状,并因地制宜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