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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等政策背景下,行政村规模调整、农村社区应运而生,这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乡村治理重心的下移和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开展,新型农村社区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基层单位。2015年,山东省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本文从Z市G县行政村规模调整入手,重点调研了作为村规模调整后的Q社区这一农村社区的情况。G县的行政村规模调整是在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就近就便、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区域统筹等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进行的。通过调整,G县行政村数量缩减了59.7%,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空心化问题。Q社区是由政府推动调整行政村规模而形成的“两区共建”的农村社区,在建设农村社区的同时建设农村产业园区,帮助社区居民在改变自身的生活方式后,获得与新生活相适配的生产方式。
农村社区建设对于优化村庄规模、强化干部队伍、缩减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它还方便了群众生活,推动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农村党建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农村管理服务能力,改善了居住环境,提升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但是在社区建设之初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府引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存在政策实施简单行政化、“两委”管理困难、社区规划滞后的问题;二是经济发展存在制约因素,“三资”融合困难、土地政策不健全;三是治理主体参与不足,存在村民对社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缺乏专业性人才和服务的问题。
本文认为G县农村社区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上级政策执行存在偏差、社区建设主体不明、治理难度加大、利益诉求不畅通等;运转经费难保障、土地流转不合理、村民生活支出增多等;村民参与调整意愿不足、社会资本缺失、社会组织缺乏、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等。社会形式的深刻变化所引发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不断涌现。在进行乡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将切实改善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根本目标,让群众能够搬进新社区、愿意在社区生活、获得优质的服务。针对这一目标,理论与实践领域还需要继续作出不懈地探索。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本文从政府角度出发,从政府加快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科学构建社区治理体系,鼓励村民参与社区治理,加快社会组织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政策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等方面提出完善社区治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效能,助力乡村振兴。
本文从Z市G县行政村规模调整入手,重点调研了作为村规模调整后的Q社区这一农村社区的情况。G县的行政村规模调整是在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就近就便、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区域统筹等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进行的。通过调整,G县行政村数量缩减了59.7%,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空心化问题。Q社区是由政府推动调整行政村规模而形成的“两区共建”的农村社区,在建设农村社区的同时建设农村产业园区,帮助社区居民在改变自身的生活方式后,获得与新生活相适配的生产方式。
农村社区建设对于优化村庄规模、强化干部队伍、缩减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它还方便了群众生活,推动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农村党建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农村管理服务能力,改善了居住环境,提升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但是在社区建设之初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府引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存在政策实施简单行政化、“两委”管理困难、社区规划滞后的问题;二是经济发展存在制约因素,“三资”融合困难、土地政策不健全;三是治理主体参与不足,存在村民对社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缺乏专业性人才和服务的问题。
本文认为G县农村社区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上级政策执行存在偏差、社区建设主体不明、治理难度加大、利益诉求不畅通等;运转经费难保障、土地流转不合理、村民生活支出增多等;村民参与调整意愿不足、社会资本缺失、社会组织缺乏、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等。社会形式的深刻变化所引发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不断涌现。在进行乡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将切实改善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根本目标,让群众能够搬进新社区、愿意在社区生活、获得优质的服务。针对这一目标,理论与实践领域还需要继续作出不懈地探索。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本文从政府角度出发,从政府加快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科学构建社区治理体系,鼓励村民参与社区治理,加快社会组织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政策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等方面提出完善社区治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效能,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