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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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暴发后,如何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增强我国利用外资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国务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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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暴发后,如何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增强我国利用外资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国务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颁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从立法上允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而突破了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开辟了新的道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形式,相较于传统的三资企业具有低成本、低税赋、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的特点,是对三资企业必要的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其在我国刚刚兴起,理论界对其研究还很不深入,法律规定也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发展。为此,笔者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产生的背景、特征、与三资企业的比较、在主体方面的突破及其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和研究,认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应对金融危机,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必然产物。与传统的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设立程序上更为简便(只需登记而不需审批),在主体方面突破了中国自然人无法成为涉外企业投资者的限制,并且允许投资者以劳务出资,此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实行一次征税原则,因而能够吸引那些对华投资有兴趣,但因资金少或碍于严格的审批而迟迟未能对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是,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和资信要求相较于三资企业更高。
从立法上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征税问题、外汇管理问题、政策性风险等仍未得到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规定,以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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