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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加重,居民的生存环境日益受到威胁,环境规划以及环境执法的问题愈发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污染型项目开发的行政许可常常遭遇公众的强烈对抗,致使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被“叫停”,这以2003年的怒江开发事件和2007年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开发事件为典型代表。环境问题因关乎公民的人身健康、生活品质以及财产安全等,需要进行政府规制,尽管在环境问题的政府管理方面有多种方式可采,但政府的直接管制——行政许可,在各个国家都被视为有效的规制手段之一。然而,由于对行政许可理解的差异,在我国行政许可常常被简单理解为“行政审批”。实践中,行政部门教条地依赖《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静态地审批环境许可问题,在要么许可要么禁止的选择中,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虽然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并无多大区别,但“行政审批”所体现的高权行政理念以及简单的“同意”与否,无法与体现政府规制的行政许可相提并论。行政许可并不是静态的同意与否,而是涵盖了许可前的限制、许可中的审查、许可后的监督等诸多环节的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基于现代服务行政的行政理念,政府不应当仅仅是利益的裁判者,还应当充当利益的协调者,因此,以行政指导、柔性执法以及公众参与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理念也应当体现在行政许可过程之中。因此在行政过程论中把握环境行政许可,在自由裁量之中广泛吸纳公众参与,并进行利益衡量,才能够避免和化解众多的群体性抗争事件。 虽然行政过程论,在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但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行政行为并不是孤立的静态的行为,而是一种时间上的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因而,基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要求,在这个动态的行政过程中,应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互动,以及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的环节。然而,从目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来看,申请、受理、听证、监督等一系列过程中,体现公众参与、利益衡量的过程,只在于听证程序之中,而这一程序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也多有歪曲的情形,常常被形式化,难以体现实质上的公正。原因在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众参与”环节,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操作手段方面的具体规定。因而也彰显出本选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本论文包括导论部分和其他六章主体内容。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笔者问题意识的产生,选题的由来,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论文的全貌做出简单的概括。 第1章是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概述,指出环境行政许可所具有的特点,即公益性、科技关联性、“决策于未知”、公众参与性和数量有限性等。并对环境行政许可正当性的理解以及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许可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与分析,为论文下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前提。 第2章“环境行政许可标准论”对作为许可依据的环境标准从法学的视角进行了研究。长期以来,法律学者很少去研究环境标准的相关问题,一直由科技学者把关。然而,既然环境标准是一项制度,就不能是纯粹的科技安排,它必须经过民主渠道、广泛参与以及综合性考量后方可形成最后的定论。因此,研究环境标准制度,无论从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以及环境标准的颁布生效,都离不开作为制度规范价值意义上的考量,因而离不开基于法学视角的检视。笔者在考察国外环境标准制定的过程之后,对我国环境标准的理性化设计做出一定的探讨,期望能够为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第3章以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为例,探讨了环境行政许可的程序问题。之所以选择环评许可,主要是考虑实践中,凡大型污染型项目的投资设厂,皆需要环评,而针对此类项目的许可常常引发群体矛盾,遭致公众抗议。环境问题所表现的高度的利益冲突性,决定无论是环境影响的评价过程还是行政许可的过程,都必须充分吸纳广泛的公众参与。而现行制度的安排,在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仅仅流于形式,一切由开发商主导,选取的公众代表,听证会的主持人甚至专家的选取都由开发商决定,开发商常常基于回避矛盾和追求开发效率的动机,将公众参与简单化,注重在纸面上和形式上做文章,选取的专家都是支持者,选取的公众代表都是利益不相关的人,这时候,矛盾就推到政府的行政许可环节。而针对环评的行政许可中如果没有有效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就会在项目批准之后,引发群体性抗议,致使行政许可行为的公定力降低,损害政府的威信。为了提升决策理性,预防和化解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社会矛盾,政府的角色应当进行转换,从利益的裁决者转变为利益的协调者,应当是可探讨的路径。因此,以给付行政的理念贯彻于环评过程中,通过行政指导,使污染型项目的开发者和周围居民签订环保协议书,使居民不仅能够充分了解和监督污染型企业的运行状况,同时也能从中获得一定的环境“补偿”,以消除污染型企业为当地居民带来的“不生鸡蛋,只拉鸡屎”的不公平现象,应当不失为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理论”,居民没有特别义务过多负担因公共利益而导致的损害,因此,居民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4章“环境行政许可监督论”,主要针对环境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尤其是针对行政调查这一比较前沿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此外,协商性行政处罚也是一种相对新颖的思路。除此,本章还对环境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建立予以特别的关注,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而在环境领域的行政许可评价方面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和实践,本章的探讨,希望有抛砖引玉的作用,期望相应的制度能够尽早完善。 第5章探讨了环境行政许可的救济问题。特别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作了详细的分析,指出开发项目获得许可之后,哪些人有权申请撤销许可等问题。该章还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前沿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对民意在审判中的考量也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发表了个人的观点。 第6章是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课题展望,主要交代了本文触及到的但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需要日后进一步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