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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2005年批准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原是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良好契机,然时隔数年仍未建立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的担忧,但这种担忧无异于因噎废食。鉴于各国刑事缺席审判立法范例千差万别,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可基于特定国情做异于他国的特别设计。那么,以某一类刑事案件作为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试验田”,既符合了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需求,又顺应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渐进式路径。文章将通过对腐败案件特点分析,表明其乃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较好选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首先,在厘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对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做出界定。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之贪污贿赂、窝赃等腐败案件中,在法院开庭审理之日,被告人一方未出庭接受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仍旧进行审判的诉讼制度。其次,分析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位,且现有的缺席程序相关规定不甚合理的背景下,导致的腐败案件证据保全不力、制腐不力而有损司法权威、巨额资产流失等问题。而后表明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承担着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责任,是反腐重要法律措施及保障缺席被告人人权必要举措。第二部分为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在评析各国刑事缺席审判立法范例的基础上,找寻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基因。通过比较发现,多数国家在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条件时,并不以案件类型为标准。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腐败案件在各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均有适用的可能性。当然也存在个别特例,以清廉政府闻名于世的新加坡正是其中的凤毛麟角。为有力打击腐败犯罪,新加坡有针对性地将腐败案件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联系在一起。这对于处于腐败犯罪高发期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依法制腐的典型范例。当然,在关注如何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还应借鉴各国保障缺席被告人人权之经验。因此,文章还对各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补救性措施作出评析。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建立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公约》是各成员国在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目标的指引下,并在相互妥协之基础上所做出的合理选择,由此形成了由主权国家到国际社会应对腐败的双重惩治机制。加入并批准通过该《公约》表明我国打击腐败犯罪,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的决心。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位,不仅无法有效利用《公约》搭建之国际司法协作桥梁,而且会给他国以固步自封的不利形象。根据“条约必守”原则,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次,在我国腐败案件之所以适宜运用缺席审判制度,一则因为遏制腐败案件高发态势需要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措施。二则因为各国缺席审判制度在反腐斗争中的重要作用表明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再次,构建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乃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必要之举。此外,域外刑事缺席审判诸多法律文本范例和我国民事缺席审判的本土经验,又为建构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行性。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建构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设想。腐败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置不仅需要在考虑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自身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有效打击腐败犯罪,而且需兼顾被告人权利保障。由于缺席审判在诉讼形式要件缺失情况下开展,因此需要进行正当程序方面的适度修正,并辅之相应的救济措施防止对“程序正义”的某些缩减。此外,一项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应配套制度的合理配置。为保障腐败案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其独立的诉讼价值,在证人作证、判决书说理以及办案费用等问题上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也是本部分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