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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起的法学流派,它的很多法律观点和主张怀疑、消解、重构了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概念主义法律观,并给现代法学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体现了当今学界的潮流。特别它展示了法律研究的新方法,即以法的存在为出发点,去从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法律冲突之中寻找法的本质,以及深深蕴藏于法律及法律哲学之中的价值,而不是抽象地、武断地直接给词语、概念下定义。这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值得我国法学研究借鉴和吸收。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介绍存在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和历史渊源。法学流派的产生不仅有其社会实践和法学背景,还有其产生的哲学背景,或者说法学著作反映了它所处的时代哲学思潮的影响。存在主义法学的思想理论基础就是存在主义哲学。特别是作为现代西方哲学的存在主义哲学摒弃了近代主客体二元分离的认识论理论预设或基础,运用了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方法,这使得存在主义法能够对法学方法甚至整个法学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即怎样将规范与事实或者将法律规范与个案联结起来的问题,真正有所突破。事实上,存在主义法学的这种思想倾向早在古希腊时期和中世纪就依稀可见了。但它真正登上历史舞台,还是作为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概念主义法学观的对立面而出场。十九世纪的概念法学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名,在主张彻底抛弃自然法、重视实在法研究的同时,又陷入了另一种以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价值虚无主义为特征的法学形而上学当中。存在主义者坚持的理论信条是“存在先于本质”。从这一点出发,他们对概念主义的法律学说表示不满。他们认为概念法学使整个司法活动都在定义、概念、推理、司法术语等逻辑结构中打转,使案件的审理成了空洞无物的逐字分析的文字游戏。因此他们提出了废除概念法学解放实存法的主张。 第二章是对存在主义法学观点的一般性论述。德国法学家默霍菲尔和费克纳从存在主义的前提出发研究了法律哲学,而丹麦学者科恩则提出了一种司法过程的观点,这种观点是以这次运动审判和法律推理所具有的意义为基础的。存在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以法的存在作为法学的出发点;第二,法是实现一定价值的工具;第三,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第四,道德和法律责任是自由选择的自然归结。 第三章具体介绍科恩的存在主义法学观点。本文之所以选取科恩的观点,是由于存在主义法学是一个内容颇不相同的学派,几位主要代表人物的基本理论所侧重的方向各有不同,从科恩所提出的司法过程的观点,可以更为清晰地体现出存在主义作为方法在法律实践领域中的运用。首先,科恩站在存在主义立场对现实世界进行了基本估价,并从哲学上批判了概念和西方思想家关于概念的思想。接着他从法律的本源,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现象关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法律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及法律效力问题等几个方面进一步批判了概念法学,并在此基础上牢固地建立自己的存在主义法学,从而在存在主义法学的指导下形成一种有效的法律实践。 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存在主义法学与概念法学观点异同点进行了比较。这些异同点主要集中在九个方面:世界观;在法律中应用概念的可能性;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的来源;证据;判决的做出;对案件的定位;对事实材料的态度;司法的功能;正义的标准。之后笔者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进一步对存在主义法学观和概念法学主义观进行了比较。 第五章则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角度论述了存在主义法学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主义观点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卢埃林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所表达的思想即是存在主义法学观点的一次有现实意义的体现,是存在主义的一次成功法律实践,这在很大程度上校正了我国学者对于存在主义法学的偏见。特别是选取《统一商法典》为例可以与盲目崇拜法典、迷信法典的概念法学形成更为鲜明的对照。本部分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中的存在主义观点谈起,重点则是通过分析《统一商法典》的法理思想,总结出它的灵活性与开放性所体现出的存在主义法学方法,最后论述了《统一商法典》的法律方法意义。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笔者指出在法学史上,存在主义法学方法是作为强调逻辑确定性的概念法学之对立面出现的,虽然它在认识论和价值论上较概念法学表现出了很大优势,其法学方法理论也未免有其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价值论方面。文章分析了存在主义法学提出的价值排序的具体困境,并把这种困境归因于先天的存在主义法学方法所持的哲学思考方式中。最后是对存在主义法学方法的简短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