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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8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相关精神,“依法治教是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扎实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是我国民族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语教育立法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双语教育立法涉及到多视角、多层次、多因素、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根本、最为关键的是有关权利与义务、公权与私权问题,而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外显,所以本文致力于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双语教育立法中公、私权关系。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与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息息相关;从国家教育权的角度来审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反映着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是否充分。本研究主要围绕国家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关系,运用文献法、政策分析法、访谈法展开研究。首先,通过对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析后发现,双语教育立法的本质是国家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关系的变动,外显到功能层面则是调节通用语和民族语之间的关系,最终固化成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和对各项要素的规范。其次,通过对我国五个阶段的双语教育政策制定和立法进行梳理,我国的双语教育政策法规所调节的语言关系在发生改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双语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国家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关系在发生变化,公权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力度在日益加大。同时我国双语教育政策与法规存在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监督制度与责任制度等问题。通过对X自治区A地区的国家通用语教学进行个案调研,发现A地区教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形成了较好的国家通用语环境、中华民族认同、民族团结得到了极大促进、少数民族母语得到了维持。但仍然存在教育资源不平衡、师资不足不稳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章等问题。第三,通过对新加坡和美国双语教育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发展历程、特点梳理后发现,新加坡在对其国内双语教育进行规划时主动寻求了受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和谐统一;而美国在进行双语教育立法时则更多的呈现出“应对”的态势。我国在进行双语教育立法时应该主动去寻找国家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之间的平衡。最后是我国双语教育立法内容的建构。在这一部分主要对双语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立法内容建构要素进行了归纳。双语教育法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分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双语教育立法内容建构的要素主要包括:课程、教学、教材、师资、责任、法律救济和经费保障。两者所包含的内容与形态都受到了国家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