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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社会组织不再仅仅被视为管理的对象,更被赋予了社会治理主体地位,成为政府的合作治理伙伴。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深圳市在社会管理体制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进一步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率先破除双重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多元的监管体制以及全方位的社会组织的支持体系。深圳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政府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在推动公共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益等方面取得成效。但是,深圳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无论从自身参与能力、参与途径还是参与效果而言,都存在明显不足,发挥的作用和影响还相当有限。 本文从多中心治理理论、社会组织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出发,对深圳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制度变迁和制度悖论进行了实证分析,比较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经验,提出了促进深圳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历史机遇期。政府简政放权、社会需求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欲望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要真正形成政府、社会和民众三方多赢的治理格局,关键还是在于强有力而且精细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要求在宏观上以法治政府的框架规范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尤其是明确公权力的边界和社会组织的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在微观上要求以严格的、公平正义的制度来规范、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尤其是敦促社会组织提高透明度、建立公信力,同时要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全方位参与社会治理。总而言之,我们希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成为政府可以依靠的治理合作伙伴,这也将为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一个破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