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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犯罪论的核心,也是刑法学的基石。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所谓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的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本质,刑事违法性是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性是法律后果,后二者均受制于社会危害性。然而从实质而言,社会危害性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术语而不具有规范意义,当我国刑法从最初的解释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使命中脱身以后,应着力于建构具有规范意义的理论刑法学体系,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概念却因为具有太浓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对理论刑法学的建设只具有破坏意义而并不具有规范作用,同时,这一犯罪的定义与罪刑法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是不可调和的,本文力图从两大法系犯罪概念的入手,结合西方刑法学说史,对我国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概念的实质定义作出清算,主张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即在理论刑法学领域,应强调法益侵害是犯罪的本质,在注释刑法学领域,应提倡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章本章的论述仅限于刑法史,是对犯罪概念的学说及立法的回顾。在西方刑法学说史上,刑事古典学派主张对犯罪进行形式定义,而刑事实证学派主张对犯罪进行实质性的定义。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是个人利益为中心,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刑事实证学派则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两者在犯罪概念上的不同主张充分体现了两大学派在刑事法治领域的价值分野。而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将犯罪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相结合,但究其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定义仍然是实质的定义。 第二章本章所讨论的是犯罪概念是指犯罪的法定概念,英美法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对犯罪概念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的定义,犯罪区别于其他不法行为的根本性标志是其程序性,而其对犯罪的形式违法性的强调与大陆法系并无二致。大陆法系的犯罪概念则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以对规范化的、作事实性的描述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由此而逐层次地深入阐明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及其三个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而关系的总和就是犯罪概念。这种思路,不仅清晰地反映了犯罪的外部规范结构及内部价值蕴含,而且也与采制定法法系的国家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判断过程相一致。而我国的犯罪概念则立足于社会危害性特征对犯罪进行非规范意义上的界定,与司法实践实无关连。 第三章本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对犯罪的我国的犯罪概念作出了反思,认为以社会危害性作为本质特征的犯罪概念与罪刑法定间有着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的冲突,指出了对犯罪进行实质定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对实质合理性的无条件的推崇。最后,本文提出了我国犯罪概念的重构,主张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一是事实的犯罪概念,二是法定的犯罪概念。在事实的犯罪概念中,应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而在法定的犯罪概念中,应着重强调犯罪的形式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