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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相继通过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的保护。我国在2014年通过《审查指南》的修改,首次明确以外观设计专利方式保护GUI。苹果公司同三星公司含GUI外观设计在内的专利大战,以及奇虎诉江民公司一案,引起了国内外对GUI侵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虽然我国GUI的授权量早已蔚为可观,但囿于专利法对GUI的规定仍不具体明确,现行法律对GUI的保护滞后性,GUI侵权实证研究还待理论的梳理和论证。基于国内外GUI侵权实务和设计专利的基础理论,着眼于GUI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GUI的侵权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司法实践中,因GUI中设计同载体产品的分离特性、产品名称的限制、“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下对局部创新的忽视,导致GUI的侵权判定中出现了三大类的争议,主要有:(1)判断类别相同或相似是否应该突破申请文件中的产品名称;(2)开发、传播带GUI软件的行为是否应认定具备违法性,构成侵权,间接侵权的成立突破以直接侵权成立为前提的可行性;(3)侵权判断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对GUI局部创新的保护不足,同GUI外观设计保护目的冲突。通过比较发现,不少互联网和软件产业发达国家已经或者倾向于突破产品类别限制,甚至有国家在立法或相关司法实践已将GUI软件本身视为产品。我国现行专利法中设计都是基于有形产品,因此将GUI软件视为产品同设计专利立法宗旨冲突,但是基于GUI设计同载体产品的分离特性,在侵权认定产品类别相同或相似应超越现有申请文件产品名称的限制,实现侵权认定中设计与载体产品的适度分离。对国内外专利侵权行为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我国现有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规则不能有效的规制提供带GUI软件的行为,建议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并采纳间接侵权“独立说”,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实现矫正正义。针对GUI侵权判断标准,梳理了“整体视觉模式”和“创新模式”的优势与不足,我国应有限度的吸纳“创新标准”。“创新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GUI保护不足的缺陷,长远来看,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能更好的规制GUI的侵权问题,GUI设计本质上就是部分外观设计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