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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意味着我国债券市场期待已久的公司债正式启动。从长期来看,公司债券的发展将逐步壮大债券市场,改变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均衡,减少金融资产过度集中在银行体系,从而减少金融市场对于银行体系高度依赖的风险。
公司债试点之初,虽然仅限于在我国内地以及境外上市的我国境内公司,但为不少中小企业的融资进一步拓宽了渠道,中小板公司发债成为可能。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结算难”等问题制约了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公司债的发行首先为积极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从而积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其次,从避免股本稀释、不强制融资担保等发行条件来看,公司债有利于中小板公司的成长,因此他们对发债产生了较高的积极性。
根据证监会表示,要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因此与传统的企业债相比,公司债发行并不强制要求担保,这也就凸现了信息披露、资信评级的重要性。可以说,公司债市场能否繁荣,取决于信息披露体系是否完善发展。尽管《试点办法》特别强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但对如何真正保证信息披露能及时、完整、准确的执行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研究。
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缺陷,如何完善披露模式,特别是着眼未来,中小企业公司债发行中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债权风险信息,本文将试着对这些问题作一研冤。
本文将从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概述出发,分析以往的企业债券与现行公司债券的差异,揭示公司债券风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关系,并结合股市中的公司信息披露经验,借鉴国外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从而得出要建设:以加强监管立法为首,治理发债主体公司结构和规范企业行为为手段,设计信息综合体系为主体,发展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市场作用,从而树立债券市场参与者的社会信用意识为标志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