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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国家碳排放责任量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全面公平性考虑的新型核算方法并以中国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随后对于新型核算方法的影响和推动其实施的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对全球气候政策及此类研究提出一些启示。
随着全球贸易的日渐繁荣,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地理上开始越来越分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采用完全生产国责任机制来认定碳排放的归属逐渐引起争议,例如,生产国责任机制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转移碳密集型生产和增加碳密集产品进口来削减排放,但这并不能够使全球的碳排放量降低,反而可能会增大。这种争议实质上是由于生产国责任机制将两国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平衡全部分配给生产国,消费国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另外,目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历史累积排放责任量的认定过于笼统,仅仅表现为在京都议定书中用以区分不同的国家是否承担减排责任。而历史累积排放是一个定量化的指标,应当以一种较为准确的定量化方式纳入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历史排放负责的意义。
在没有任何国际机构可以强制削减全球碳排放的条件下,只有公平的气候政策才能推动各国的自觉行动。因此基于以上两个问题,应构建一种更加公平合理的国家碳排放责任量核算方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气候公平的基础,根据该原则的主要思想,本文提出在国家碳排放责任量认定中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分配原则--生产国和消费国对两国贸易间的隐含碳排放平衡负有共同责任并根据各自的“人类发展指数”、人均碳排放水平及各自从包含隐含碳排放平衡的国际贸易中得到的收益承担区别责任;以及纵向扩展原则--历史累积排放责任量应基于横向分配原则核算并纳入一国当前的排放责任量中,这样才能保证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内各个国家和地区横向的公平。
在核算方法设计中,本文将人均碳排放水平作为一个子指数引入人类发展指数,构建了一个“基于人均碳排放调整的人类发展指数(CHDI)”。再根据其它原则,最终得到在本文的核算方法下,一图当年总体国家碳排放责任量=本国消费性碳排放量(碳排放净出口国)/本国生产性碳排放量(碳排放净进口国)+与贸易伙伴间的隐含碳排放平衡分配量+1850年至上一年的历史累积排放责任量。其中隐含碳排放平衡的分配与一国的CHDI指数及从相应的国际贸易中获得收益的几何平均值成正比。实证分析则表明中国2007年的生产性碳排放量为58.58亿吨。消费性碳排放量为44.62亿吨,出口中隐含碳排放量19.65亿吨,进口中隐含碳排放量5.69亿吨,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平衡量13.96亿吨,2007年的现状排放责任量约为44.01-48.05亿吨,1850-2006年的历史累积排放责任量约为797.29-992.13亿吨,总体碳排放责任量为841.30-1040.18亿吨。相比于传统的生产国责任机制,中国2007年的现状排放责任量下降17.9-24.8%。而主要发达国家2007年相应的当年排放责任量上升。以美国为例,在新型核算方法下,与中国的贸易来将使其碳排放责任量上升4.6%。从历史累积排放责任的角度来看,新型核算方法使得历史责任的认定从“非1即0”得到具体化,较之以往过多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量,新型核算方法将全球所有国家从时间尺度上和空间尺度上客观的公平的置于同一个框架内,这对于有效减少不同利益集团的摩擦是十分必要和有利的。
总体来说,新型核算方法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协议提供激励,而另一方面通过同时约束生产与消费来调节全球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化转变,使碳泄漏、发达国家对于竞争劣势的担忧及碳关税政策等问题都大大减小,这些对于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中国应与发达国家积极沟通,表明新型方法的合理性以及对于目前不公平气候政策针锋相对的态度,推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效力,同时应以实际的行动和数据表明中国一直在积极努力的控制碳排放。只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互信任并彼此互惠,才能有效的推动新型方法的实施,最终推动全球合作抵御气候变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