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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辩护人理论是指在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关系中,如果辩护观点发生分歧,辩护人享有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干涉、独立发表辩护观点的权利。 这一理论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方面的主流观点,同时在司法实务界也拥有广阔的适用空间。这一理论的形成,既与人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孤立化、片面化解读有关,又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儒家道德文化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律师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短暂而又充满波折,导致我国法律对辩护人地位及其享有的辩护权性质缺乏稳定而又清晰地界定。 把独立辩护人理论应用于实践,既是我国司法实务界的现实状况,又是诸多律师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观点不一致时解决途径的最佳构想。但通过对辩护人与认罪被告人的观点冲突、辩护人与不认罪被告人的观点冲突、以及不同律师辩护观点间冲突三种情形予以考察,不难发现将该种理论运用于实践中所产生的矛盾与困惑。尽管这些情形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都容易导致辩护效果的削弱,从而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事实上,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利的确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指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聘请、采取辩护行为、发表辩护观点,不受公、检、法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约束,不受有别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委托方的约束。同时,作为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其又在代理范围的界定、辩护方案的独立形成、预先授权范围内的自主行动方面享有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最后,法律与职业道德加之于辩护人身上的义务,也使得辩护人相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一定的独立性。 辩护人享有的独立性并不能否定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中的意志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可称之为辩护人独立性的界限。该种一致性,基于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而产生,一旦形成就受到律师忠诚义务的约束,从而对律师在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方面都有所要求。同时,辩护律师所担负的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义务、风险告知义务使得辩护人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观点分歧的情况下,应该以充分告知、沟通与协商等途径努力实现观点的一致。在这种努力宣告失败后,如果辩护人不愿放弃自己原先所持的观点、同时遵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那么其只能选择退出辩护。 基于以上分析,当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观点上不一致时,如何更好地协调二者的关系就有了一定思路。同时通过对独立辩护人相关理论的回应,也有助于帮人们在辩护人独立性问题上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