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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对汶川地区、四川省及周边地区造成了重大的打击,不仅很大程度了摧毁了当地的经济,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生态环境最终影响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在对汶川地震的恢复上,生态环境的恢复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国内外对生态环境的恢复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国外对生态恢复理论上的研究比较成熟,现在对灾后生态恢复的研究也有了自己的体系,而在我国,灾后生态恢复的研究甚至细化到对汶川地震后生态恢复的研究也比较多,在这些文献中,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
一、从地震对生态破坏的某一个具体方面(如从林业方面的生态恢复)入手,就这一细节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从生态恢复过程中,以恢复主体的某一项具体责任(如从生态评估的重要性和方式)入手,进行详细的阐述。
三、以不同的生态恢复中的责任主体(如以NGO为责任主体)为切入点,分析生态恢复中应该承担的各项责任。
四、对汶川地震和国外或中国历史上的地震的比较研究和借鉴。还有其他的综合性的分析。
汶川地震发生后的恢复工作已经开展了将近4年,在这段时间内,取得了一些比较明显的生态方面的成果。例如,森林植被得到很大程度的恢复,地震中破坏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已有一定程度的恢复。灾区的绿化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在当地政府的重视下,特色生态农业有一定程度的恢复等,但是也不能忽略生态恢复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
本文采取文献分析法,参考了今年来的数百篇生态恢复方面以及管理理论方面的文献,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整体的论文思路和框架;本文也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分析的方法,首先,整体的文章背景以汶川大地震后的生态恢复为案例,使分析的问题具象化,同时在文章中的政府责任中中的生态补偿一节,又以汶川地区的水资源,主要是岷江的生态补偿为案例。另外,文章中法律方面的问题,又融合了法学的相关理论,在社会管理的主体上,又参考了社会学的一些观点,是多种学科交叉的分析方法。本文通过对文献的分析,以及自己的观察、见解,从多个主题的角度阐述了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尽管很多方面还有疏漏,但希望对汶川地震的生态恢复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框架主要是:第一章以汶川地震为案例,从生态、生态恢复学,“多中心理论”的概念出发,进而分析地震后生态恢复的特殊性。并归纳了目前国内外对生态恢复的研究和对汶川地震研究的文献的类型和范畴。
第二章先介绍汶川地区的震前的实际生态环境,然后阐述了地震对这种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性和生态地位的挑战,最后是在这将近4年的生态恢复措施后,所显示出来的生态的成就以及问题。
第三章,从第一章中阐述的“多中心治理”的理论展开,分别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环保NGO的角度出发,分析各自在生态恢复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然后将这种应然的责任和具体的生态恢复中各自的表现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不足和责任的缺失。
第四章,通过借鉴一些国内外的文献和生态恢复经验,分别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环保NGO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措施。生态恢复中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问题,资金来源问题,补偿主体问题等,本文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别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环境NGO的角度出发,提出各自的责任以及存在的问题。在中央政府上,主要从法律保障、科学的评估和规划、生态补偿、生态资金的供给的角度展开,分析政府应该承担这些方面的责任,通过政府在地震后的实际履行状态的比较,揭露存在的问题。而在地方政府方面,则从对上级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上、各项资金的管理运用、信息的公开与和民众的互动这几个角度展开,也是通过比较应然责任与实际履行的状态,来分析地方政府在生态恢复中的不足。在环保NGO方面,主要从环保专业人才、和政府部门的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比较应然责任和现在的差距,阐述环保NGO的不足。
在以上分析的问题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文献、借鉴相关的经验,对如何改善这些主体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结论如下:中央政府方面,要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加强震后生态评估和规划的科学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并提供坚实的生态资金保障。地方政府方面,要在贯彻中央及省级各项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加强自主性的开发和发展,并妥善管理生态恢复的资金,使各项生态恢复步骤透明化,同时,加强和民众在生态恢复中的互动。在环保NGO方面,要加强自身的专业性,充分认识自身的地位和作用,妥善处理和政府部门的关系,更要加强与国际NGO的合作,以在生态恢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