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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观念最初起源于19世纪德国的柏林大学,该观念也被视为是现代大学的一个典型标志。19世纪中后期,德国学术自由的理念传入美国。在美国,随着AAUP的成立以及法院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美国对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保护模式。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回顾19世纪直至21世纪初期美国法院的司法判例,探讨美国法院在对待学术自由这一问题上的法理变迁。 本文认为,由于文化、教育、司法制度的不同,美国司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区别于德国的保护模式。在20世纪中期以前,学术自由并未出现在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中。在这个时期,学术自由的主要矛盾来自于教授与学校董事会之间,而法院通常对于涉及到大学事务的案件不予干预,而更多地将决定权留给大学。而在20世纪中后期,学术自由开始进入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中成为宪法,特别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利益。虽然在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法院更多地强调教师作为个人的学术自由,但是随着20世纪70、80年时代大学的学术自由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承认,美国法院更多的还是将学术自由的主体定位为大学。当大学与个人发生学术自由的冲突时,美国法院更多地还是会倾向于大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