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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是为了惩罚罪行最为严重的犯罪而设立,以剥夺生命为手段的的的刑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极少适用。但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为了顺应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则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在适用死刑时,要符合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精神,从严解释法律含义,不能借助于司法解释来扩张死刑的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应抛弃严刑峻法的思想,严格执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从多层面、多角度预防犯罪,做到事前预防,减少恶性案件的发案率。我们要充分理解刑事政策的本意,并以其为指导,充分考虑量刑情节的重要作用,对情有可原,存在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予以从宽处理,实现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充分保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据死刑案件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结合具体案情把握量刑。既要重视法定量刑情节,也要审视各类酌定情节,避免滥用死刑的情况发生。因此,要客观衡量一个人罪过大小,实现刑罚平衡,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体系,重视量刑情节的作用,控制死刑案件数量,减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我国为了保护人权,限制死刑的适用,实行“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从死刑核准权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以来,死刑上诉二审案件开庭工作全面展开,三年来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上诉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中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逐渐增加。对减少死刑的适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于在新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如何正确认定和运用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存在差异。每个法官主要是依据自己的经验和对量刑情节适用的价值取向判处刑罚,更多的是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操作性差,量刑不均衡问题突出,因此本文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要考量的情节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共分为三章:即,我国关于死刑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要求,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所考量的情节,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依据。
第一章中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论述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法律规定,重点对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进行了探讨。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接受刑罚处罚性的大小来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并对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罪名合理性进行探讨,过多的死刑罪名违背时代发展规律,应减少非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死刑罪名数量。
第二节,主要探讨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因为酌定情节普遍存在于刑事案件中,因此在量刑时适用酌定量刑情节远远多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基本量刑情节,对量刑起决定作用,在量刑中居主导地位,为了限制死刑适用,就不可避免的要体现酌定量刑情节对适用死刑的影响。
第二章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具体论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即,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大,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等能够体现犯罪者“罪行极其严重”的情节。
第二节,主要对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较为常见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名进行探讨。因为故意杀人犯罪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属于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所以将死刑作为优先适用的刑种。而抢劫罪主要以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来判断是否适用死刑。对于毒品犯罪则将毒品的数量作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三章主要分成三节,第一节,主要分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标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具体含义。当不需要以死刑立即执行来体现刑罚的正义,同时又可以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功利需要,那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现实紧迫性降低,则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节,主要分析了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用。扩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第三节,具体分析了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所依据的量刑情节。当案件中存在体现被告人有悔过表现,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