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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作为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的产物,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是,法律规范常常会滞后于人们的需要,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变革较快的年代。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运作就面临着几乎无法可循的局面,尤其是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和赎回是基于网络来运作的,由此面临的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找不到恰当的反应。法律规范某种程度上的缺失与现实的需要使法律的适用陷入了困境,从而抑制了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开发与使用。基于网络运作的电子货币所产生的管辖权问题与传统的管辖权问题不同,不能一概套用传统连接点与管辖权的理论,必须要立足于电子货币的本质特征来研究。有鉴于此,笔者从法学的角度对电子货币进行研究与分析,在对电子货币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研究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与本质特征,指出电子货币不是货币,而是在法定货币和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借助于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支付工具,它兼具物权与债权的综合法律特征。由于电子货币本身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基于网络运作的复杂性致使它直接对传统的连接点与司法管辖权理论产生了挑战。传统跨越国界的法律管辖问题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基于网络的电子货币如何应对网络环境下对传统连接点与管辖权理论的挑战是电子货币运作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为此,必须结合电子货币的自身特点,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来寻找相对比较合适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笔者以连接点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在阐述传统司法管辖权理论与网络环境下新的管辖权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和总结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案件的实践中确定管辖权的具体做法,为笔者提出解决电子货币的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思考提供借鉴。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在考察国际共同利益的法律价值与国际司法趋同化的基础上提出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电子货币在网络环境下遭遇的管辖权法律问题,而且这种国际协作不可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