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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公立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教师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本文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对聘任制度下公立高校教师进行法律上的重新定位。目前此类研究处于起始阶段,尚缺乏理论深度,实践性和针对性亦不足。因此,笔者主要运用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实然角度进行逻辑推导,从应然角度进行构想和试探。 文章通过对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内涵的界定和对世界各国普遍做法的归纳,认为其法律地位应是对公共性和自治性这两大特征的确认和兼顾。而在聘任制度下,这两个特征就具体体现在教师与公立高校之间所构成的人事管理关系和聘任关系之中。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后者则是带有公益性的特殊劳动关系。在两种关系中,公立高校教师的身份分别是公职人员和雇员。据此,笔者认为,聘任制度下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公职雇员”,其既具有基于公职身份的权利义务(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也具有基于聘任关系的权利义务(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相应的,教师权益的保障制度和权利受损的救济制度,亦应分别根据两类权利的不同性质进行构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