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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运用“关系”理论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我国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本文认为“关系治理”是中国家族企业极具本土特质的治理模式。所谓“关系治理”,是相对于契约治理而言,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中,契约治理的主体是“经济人”、“理性人”,因而契约治理指的是两权分离情形下双方行动者或多方行动者之间的合约,彼此间有着明确的责、权、利契约关系包括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有效性往往是依据第三方如国家、政府以及一些执行机构的认定、监督和强制执行。而“关系治理”是指由于合约者之间存在着特殊主义的关系,因而在责、权、利方面并不是依据第三方米监督执行,在治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上,是依托“关系”来对企业进行治理。本文认为,家族企业中的“关系治理”表征为华人社会中的实质性关系及其相应法则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延续。所谓实质性关系包括情感和义务关系、信任和互惠关系,另外,在本文的研究框架中,关系共同体中的“权威和服从”关系也作为了一种实质性关系,而一般意义上的工具性关系则排除在外。由于实质性关系的强制性和有效性,这样相对应地,家庭式治理、差序式治理以及家长式的权威治理构成了“关系治理”的主要型式。本研究主要集中于家族企业组织中是如何藉用“关系”对企业进行内部治理的,至于家族企业如何动员组织外的关系网络来获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资本,当属于企业的外部治理范畴,并没有纳入本研究的视域。
家族企业一般是从家庭农户兼业、家庭作坊和家庭工厂等演绎而来,然后不断演变成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家族企业最初的寄生性以及对家庭的依赖性决定了家族企业的缔造者不可能完全按照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规则(科层制度和正式规则)来组建以及经营企业,而是会借助于亲缘共同体中的非正式规则来治理。正宇案例表明,家族企业即使发展到一定规模,也不是按照正式的规章制度来治理的;尽管正宇集团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组织称谓,但这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工商登记和对外联络的需要,并没有对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也意味着,在实际运作中,家族企业主要是依托“关系”进行治理,契约治理形式只是一种形式或者次要的治理手段。
正宁集团的个案研究还表明:家族企业成员不仅通过“关系”动员亲缘共同体中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网络资本来组建企业,还会复制、动员关系用来扩展规模或者控制风险;当然值得关注的是,“关系”在治理中也会不断再生产以及理性化。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七章:
第一章:导论。介绍了本论文研究的相关背景、研究缘起,并对时下研究家族企业的儿种视角进行了初步的反思,同时提出经济社会学研究家族企业的可行性及其优势:另外也交待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最后对所选的个案作了介绍。
第二章:文献回溯和理论依托。本章首先回溯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并指出其贡献与不足:其次厘清本论文要涉及的几个核心概念;最后是关于统御全篇论文的核心理论:“关系”理论。
第三章:关系嵌入及其影响路径。关系治理首先是从关系嵌入开始。家族企业既是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亲缘共同体,两者最初的合二为一带来了“关系”的嵌入。这种嵌入是一种实质关系的嵌入,而不是社会网络分析所指的结构嵌入;这也意味着“关系”将会对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具体表现在资源分配、权力配置、决策流程以及代际转承几个重要方面。
第四章:“关系”何以治理?本文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华人的家族企业在控制风险和扩大规模时都会优先选择关系路径。家族企业作为一个私域,其关系规则的运用既和公共场域中的关系动员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家族企业是如何借助于日常关系中的义务和情感法则、特殊主义信任和互惠原则以及权威人格来进行内部治理的?关系的有效性依据又是什么?本章将以正宇集团为例加以进一步的分析。
第五章:“关系”的动员、复制及再生产。除了积极运用先赋性的实质关系对企业进行治理,家族企业成员还会积极如何动员和复制以及再生产“关系”来对企业进行治理。但这种动员、复制以及再生产不同于日常生活系统,关系的动员、复制以及再生产是指向企业治理的。值得关注的是“外人”何以转变为“自己人”;另外,实质性关系本身也在治理中不断被型塑、再生产,导致了“自家人”之间的关系不断趋于理性化,带来了关系治理中的契约化。
第六章:关系的规避以及制度化矫正。家族企业虽然会动员、创建关系来对企业进行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系”总是起着积极的功能,关系治理存在一定的边界。当“关系”引发的突发事件明显影响到企业的绩效和内部治理时,或者,家族企业主持人通过反思或者学习机制意识到“关系”的弊端时,家族企业会采取一些正式规则来约束“关系”,借鉴一些制度化的规则来矫正关系治理的不足。而对正宇集团的研究,可以发现其运用内部规则的约制、利用市场和虚拟经营的“分而治之”以及借用“外脑”的董事局制度来对关系加以矫正,“关系”的矫正力度既和家族企业主持人的角色担当有关,同时又显现出这种变革只是关系治理框架下的有限矫正。
第七章:结论和讨论。“关系治理”追求的是“满意理性”以及“适应性效率”,尽管关系治理并不完全排斥经济理性,但是并不遵循利益最大化逻辑。正宇个案表明,家族企业关系治理的演变警现以下路径:首先是经营管理权的授予。随着经理人市场的规范,制度信任的健全,家族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让渡完全可能;其次是家族企业控制权的让渡。正宁个案表明,控制权的让渡不仅取决于社会信任机制的健全,更重要的要取决于家族成员尤其是家族企业权威的价值观取向。家庭取向还是社会取向将成为关系治理能否转变为契约治理的关键。从现实看来,关系治理大都演进为一种权威治理下的“自家人”、“自己人”控制企业的治理模式,并且会移植契约治理的一些特征,并通过制度加以矫正,是否能够突破以及矫正的力度往往和家族企业主持人的价值观、理念和行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