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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失灵理论、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理论为指导,以管制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运用实证分析、个案分析、因果分析和对比研究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观点和思路。
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发展历史及现状,结合美国资本市场成熟的监管理念和经验,指出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必须采取以政府集中监管为主导、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结合有关信息披露监管的案例和数据,分析了监管主体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注协、公共传媒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指出政府监管存在失灵、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合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和易被俘获、缺乏独立性的社会舆论监督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逐一、详细的分析,提出了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措施,以资监管部门参考。
这些建议和措施主要包括:在制度建设上,须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司法体系,加大披露违规惩戒力度、建立集体诉讼与司法救济机制;在组织建设上,应加强证券监管部门自身的组织建设、增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赋予其更大的权力;在监管行为上,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改变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在自律监管上,应规范、完善上市公司外部的自律监管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自律监管;在舆论上,充分发挥公共传媒、舆论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