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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在福费廷交易中,包买商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购买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承担收款风险。这种业务由于为出口商提供了融通资金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欢迎。本文结合福费廷的业务特点,着重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包买商从事该业务时面临的风险,并结合我国实际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提出对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立法建议。
国际福费廷业务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应收帐款转让是福费廷业务法律问题的核心,是福费廷业务的法律基础。而其本质属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在福费廷业务中反映为票据的背书转让,和一般债权让与。而无追索权是福费廷最突出的法律特征,初级包买商或二级包买商在无法从进口商处获得付款时,放弃了向出口商或者初级包买商请求偿还款项的权利。但是在债权文件无效、债权担保文件无效以及基础交易合同存在欺诈情况下,属于无追索权的例外。包买商在福费廷业务中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往往在进口商提供具有良好信用的银行担保时才愿意叙做福费廷业务,而这种担保通常必须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而包买商通常接受担保银行提供保付、独立保证或备用信用证等方式的担保。
福费廷业务提供的融资期限长,融资数额巨大,所涉及的基础交易为跨国贸易,与其他类型的国际融资一样,这些因素都使得福费廷是一项需要慎重考虑风险的业务。在福费廷交易中处于不同环节的当事人都会面临各种风险,这其中又以持有相关票证时间最长、提供巨额融资服务并且放弃对出口商追索权的福费廷包买商所面临的风险最为复杂。提供福费廷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操作时,需要结合实际的经济、法律、政治因素对业务做出充分的风险防范。而通过国家风险评估体系或银行的内部评级、以及银行在交易中充分尽到审慎的义务,都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包买商叙作福费廷业务可能面临的损失。福费廷业务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银行的国际化都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本文围绕福费廷业务的法律特征、分析福费廷面临的风险,通过对中国国内法和其他国家法律、国际惯例进行分析和比较,寻找当前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立法瓶颈,着重分析了现行票据法制度和福费廷实务中的冲突,以及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对福费廷业务担保有效性的影响,并结合我国银行在福费廷业务实际操作中的一般性作法,对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提出了法律方面的完善意见。并且结合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状态,也对我国经济环境提出了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