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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被告人针对社会与国家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是对现有社会和法律秩序的一种破坏和挑战。如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衡量的标准。由此可见,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建立在“被告人--国家”之间的二元模式上的。而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则被纳入犯罪对象的范围即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都属于被侵害的一方,不属于这种“二元模式”的主体。这就使得被害人难以因其自身过错行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发挥实际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升级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扩大的影响,而一味的将其定性为受害者。我国学界对被害人过错这一主题的研究不可谓不丰富,但其中大部份都是围绕着被害人的概念、保护立法、实务现状等。对被害人过错影响被告人量刑的相关内容却鲜有提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不仅仅扮演着一个被动的客体或被侵害者的角色,也有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主体,即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积极的“互动”。根据被害人过错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剧及损害结果的产生、扩大都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互动的结果,这种互动型关系在一些诈骗型案件、报复性案件、及挑衅型等案件中体现地更为明显。为了研究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以及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统一被害人有过错情况下的量刑,促进司法公正。从于欢等案中的裁判出发,通过个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结合实践等研究方法,进一步探究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分类、影响被告人量刑的理论根据、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方式等内容,可以发现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忽视以及存在被害人过错案件的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被害人过错酌定机制的建议如明确被害人过错的相关内容、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情节以及被害人存在过错案件量刑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