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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是中国乡村社会一种独特的社会产物。本研究希望通过对一个苏南村庄河村的个案考察,深入了解改革开放后,在经历了“去集体化”、特别是集体企业转制后的中国农村,依然存在“集体”的存在形态和变迁过程。
自50年代初开始,国家通过一系列“集体化”运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构建出以行政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形成了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集体产权,由集体进行组织生产和分配收益,集体与村民形成了“控制--依附”关系,成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和组织依托。
人民公社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削弱了集体的产权基础,集体退出生产组织者角色,对村民的约束力大幅下降。作为集体代理人的村干部开辟出村办工业的新道路,工业成为集体存在和壮大的新支柱。集体经济积累不断增强,有能力对农业反哺。同时,以集体企业为纽带,企业的准入权和通过企业的调配权成为集体约束村民的重要手段,重新建立了与村民的连接。
乡镇企业转制后,村办企业被迫私有化,集体的经济基础遭到破坏,以企业为中介的集体与村民的连接也由此被切断。集体依靠土地所有权,发展出土地和厂房的租金经济。随着城市化的来临,河村成为无地村,凭借已有的集体积累,以资本为基础,开始扮演“投资公司”的角色,投入到土地购置、房产开发等诸多领域。通过提供公共品和社区福利,集体与村民建立了一种在经济和福利基础上的连接关系,仍然能够带来村庄的一致性行动。
集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成为国家实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和体制运作的组织依托,并深刻影响了乡村内部的行为和观念。在集体的变迁过程中,村干部成为维系和发展集体最积极、最主动的行动者,不断为集体发展找到新的出路。集体产权是集体生存与延续的根基之所在,改革并未改变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产权的框架,通过产权的运作、集体主义观念以及集体福利指向的内部身份,集体得到强化与维系。同时,集体产权也是嵌入在行政权之中的,权力介入往往对集体产权构成了挑战和威胁。当国家推行转制时,集体产权受到质疑并迅速私有化,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集体产权的保护成为凸显的重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河村集体发展前程仍然充满变数,有待进一步的关注和分析。